坚持全面依法治国 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

尊敬的调研组各位领导,同志们:

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,“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,是最广泛、最真实、最管用的民主”。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,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、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。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,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水平,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,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,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,管理社会事务,不断把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。

一、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

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,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,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、依法治国有机统一,坚持人民主体地位,充分体现人民意志、保障人民权益、激发人民创造活力。与传统民主理论重点关注国家权力归属相比,全过程人民民主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更关注通过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运作实施,有效回应并高质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,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,尊重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,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更加充实、更有保障、更可持续。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,高效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,必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,用法治回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,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得到充分实现。

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,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,全面依法治国是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作出的必然选择。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,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,始终将人民作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。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、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,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总结,也是新时代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。一方面,始终将人民作为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,体现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。在我国,人民群众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,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,是现代化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。另一方面,始终将人民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和力量源泉,有利于推动人民当家作主。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,始终把“人民拥护不拥护”“人民赞成不赞成”“人民满意不满意”“人民高兴不高兴”“人民答应不答应”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,在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进程中也是如此。因此,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,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,把体现人民利益、反映人民愿望、维护人民权益、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,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,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基和力量源泉。

二、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

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,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、最稳定、最可靠的保障。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高质量发展,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,进一步提高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程序化水平,离不开法治强有力的保障。

首先,坚持党的领导,既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最大体制优势,也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一条明确规定:“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”。这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党的领导的最高法律地位,证明了党的领导地位的形成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,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法律事实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,必须确保党